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稳步调涨******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发布,劳动者工资权益继续提升——
最低工资标准稳步调涨
进入新年,部分地区迎来了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河北将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2200元、2000元、1800元三档,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将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890元、1760元、1660元三档,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与之前执行的标准相比,两地各类标准上调90-300元不等,这意味着,一些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也将相应提升。
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水平?如何调整?怎样影响企业和劳动者?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的截至今年1月1日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本报记者进行了梳理和采访。
全国各地啥水平?
——13省份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在2000元以上,近半省份第一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20元及以上
随着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部分低收入劳动者会迎来工资调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水平?
人社部数据显示,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达到2590元;深圳和北京也在2300元以上,分别为2360元和2320元。此外,天津、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和四川等11个省份的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都达到或超过了2000元。这些省份中,包含了四个直辖市、多数东部省份和少数中西部省份。
看第三档或第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全国各地大多数在1500元水平之上。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既有月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前者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后者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广东省此前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解读中表示,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考虑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个人需承担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看,北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25.3元,为全国最高,其次是上海,为23元。天津、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等地第一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达到或超过20元。
“工资是大部分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确立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用于确保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能够满足劳动者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丽宾说。
标准如何调整?
——2021年至今,绝大多数省份已完成一轮调整;原则上每2-3年调一次,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元、20元、18元。”去年11月末,河北省就发布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记者了解到,河北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9年,当时确立的最低工资标准四档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可以发现,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仅最高上涨幅度达到300元,而且四档变三档。
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2015年,人社部下发通知,要求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各地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至今,绝大多数省份已完成了一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2021年,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宁夏、甘肃、山西、辽宁等超2/3数量的省份进行调整;去年,福建、河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等省份进行调整;今年截至目前,已有河北、贵州等地明确调整方案。
在具体操作中,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最低工资调整。
比如,去年4月1日起,四川省实行新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首次突破2000元。这是四川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7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徽省自建立和施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先后14次发布和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绝对水平有所不同,但稳步调涨仍是趋势。多位专家表示,调整最低工资是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的现实需要,对缓解收入差距、促进分配公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带来哪些影响?
——对低收入人群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有利于让劳动者普遍受益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谁?
根据公开信息,一省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意味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给用人单位和部分劳动者带来直接影响。
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刚性要求。而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看劳动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低收入人群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据了解,在剔除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因素后,一些劳动者领取的工资即底薪,实际执行的就是最低工资标准。
但企业用工成本和劳动者收入二者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最低工资标准怎样影响就业市场?不少省份会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评估工作。
去年6-7月,辽宁省就通过抽样调查和统计分析进行了这项评估工作。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人工成本、劳动力市场、产业转移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影响,对劳动者生活保障的作用、对一线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影响,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的关系等,均在评估范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用工形势”“平稳适度”“动态完善”,是不少地方和有关专家都提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关键词汇。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与之挂钩的一些待遇水平也会相应变动。比如,不少地区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有社保缴纳基数等方面也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变化。
“一些社会保障待遇和权益等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参考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去了,社会保障水平也会相应提高,有利于让劳动者普遍受益。”张丽宾说。(人民日报海外版 记者 李 婕)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丰厚滋养******
作者:陈祥健(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福建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陈荣文(福建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渊源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等,也一定会在社会治理观中得以体现,并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形式予以表达,用以规范秩序,成风化俗,引领风尚。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原则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了丰富启迪。比如,“法”须“道”统的“道”“法”关系论,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首要原则,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提供了有益启迪;“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取向提供了历史借鉴;“观俗立法”的法治经验,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法治道路应当建立在自己的国情基础上提供了历史智慧;“经国序民,正其制度”的治国方略,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启示;“法与时转”“治与世宜”的社会治理观,为健全和完善适应实践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理念启迪;“法立,有犯而必施”和“难于法之必行”的治理经验,为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了历史依据;“得其法”与“得其人”并重,“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的法治实施思想,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积蓄全面依法治国重要力量提供了思想基础;“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等正反两方面的强调,为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贡献了治理智慧;“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的治吏思想,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找到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提供了法律文化渊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思想精华,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对我们先人所留下的丰富的法制思想、深厚的法律文化,我们不能妄自菲薄、数典忘祖,而应该挖掘和传承其中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高度重视、积极倡导,而且为我们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树立了光辉典范。在指导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引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经典名句来揭示法治建设的历史底蕴、民族特色和文化血脉。比如,他用“法者,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来宣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国策;用“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来阐释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意义;用“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来揭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反映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利益的法治理念的重要性;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来强调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法律的实施,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等等。这些精彩用典,生动诠释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间的渊源关系,赋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鲜活的当代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在融通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探索成功实践、人类法治文明的思想精华的基础上形成的,成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充分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丰润和滋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丰厚滋养
思想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要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为我们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融通结合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法律文化自信,赓续法律文化精神血脉,弘扬法律文化民族品格,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结合新时代伟大变革、伟大实践、历史使命和时代要求,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为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提供有益历史经验和法治智慧启迪。
加强基础性整理工作,全面系统地梳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发展、流变、实践,对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法律思想、法律理念兼收并蓄,理顺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提炼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的内在精神,整理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丰富表达,凝练形成中华民族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精神的独特标识。
全面系统地对律、令、格、式等成文法源进行收集、整理与分析,对判词、契约、民俗、家规家训、族规族训等司法守法行为规训中的优秀法律文化因子进行挖掘、梳理与拓展,加强对法律文化典籍、文物和历史遗迹的保护和整理,让书写在古籍里、蕴藏在文物中、凝结于遗迹处的优秀法律文化彰显出来、鲜活起来、传承下去。
研究总结中华传统文化之“道统”与古代中国“礼乐政刑”之“治统”的关系,确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礼法”之治中的重要地位。研究总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引领机制,研究总结中国古代法制的整体架构、核心内容、内在逻辑、实施效果,研究总结其成败与得失,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阐释、宣传上下功夫,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结合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化为人们日用而不觉的当代法律理念和先进法律意识。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学古而不泥古,破法而不悖法,“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永续源头活水,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6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